2025-08-01 23:36
劳动者有休病假的权利,但如果滥用病假权,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员工周某以腰痛、只能卧床不能上班为由,长期“泡病假”。病假期间,却跨省参加演唱会、婚宴等,因而被公司辞退。她向公司索赔,最近,该案二审宣判。
此时,她以腰痛、只能卧床不能上班为由,已向公司申请病假65天。演唱会结束后,她继续以同样理由休病假。
“查询周某乘坐交通工具的记录,发现她在病假期间,有多次乘高铁去外省的情况,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与周某多次核实,询问她是否只能卧床休息,周某坚称她就是卧床在家没有外出。
经查,周某于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4月9日期间,从三家医院开出病假单11张,共计病假天数82天。但就诊记录显示,她仅患有轻度腰椎间盘突出。
其间,公司曾陪同她就诊。医生认为,她的病情很轻微,不应出现长期肢体麻木、只能卧床的情况。于是,公司以周某弄虚作假、构成旷工为由,于2024年4月2日将她辞退,而她则于当月下旬入职另一家公司,正常工作。
“我们认为公司以她虚假病假为由,解除她的劳动关系是具有事实依据的。劳动者的确需要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体谅劳动者,尽量让劳动者休息,但劳动者申请病假,也应当秉持诚信原则,的确是自己身体需要休息的时候,才能够去行使这个权利 。”刘懿表示。
2025年2月20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周某的行为既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违反劳动者应遵守的诚信、敬业原则,公司辞退周某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周某向公司索赔的诉讼请求。
病假是根据员工每次患病或负伤的具体情况而为其量身定做的一个离岗休息期限。
医疗期是员工可以享受病假不被辞退的最长期限,而病假是员工可以享受病假离岗休息的实际天数。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病假具有批准权,但是要职工依法递交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医嘱证明劳动者必须休息的,且职工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该请病假手续即应视为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同意。
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不批准病假的,根据劳动法我们给大家总结了6种无效病假:
如果仅有一张病假证明,而没有挂号单、病历记录、医疗费发票、检查单等一系列证明,或是提供的病假单、病历本系手写,并无该医院或医师的任何印章,且不能提供其于该日至该院挂号就诊的相关单据,就不能形成完整就诊记录。
也就是说,来源不明的“证明”无法证明员工患病就诊的事实,“病假”具有明显的欺诈性。
作为医疗机构以及专业的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需要符合它们相应的流程以及基本要求。
员工提供就诊记录显示的就诊科室与《诊断证明书》显示的科室不一致,而医师却为同一人,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常理。
病假本来设置目的在于因病休息,但明明应该休息的“病人”却在外旅游,那肯定是说不过去的。
这时,员工已经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就算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也是合情合理。
公司有相应病假请假制度,作为员工都应严格执行和遵守,拒不提供病假证明的行为,是在对抗用人单位的管理,公司可以依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对于有的员工不在本地就诊,由他人代开病假单的情况,单位应该核实该期间员工在外地的证明。
现在很多医院的病历和病假证明已是机打,不太可能会出现修改的情况;如果在手写病历和病假证明的情况下出现有明显涂改的情况,致病假证明病假期间与病历不符,医院又未出具证明称涂改为其所为,那病假无效。
休病假是员工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但是作为员工,在申请病假的时候,有义务遵守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单位的管理,防止不必要的冲突和问题产生。